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