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95號上訴人 陳冠丞 即被告樓被上訴人 梁婉粹 即原告樓以上當事人間本院104年訴字第269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