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2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亞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冷永民 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99年度雄簡字第2246號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0
6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