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冠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冠駿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101年6月30日│11,865元│AE0000000│││公司陳麗娟│行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