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少懷選任辯護人李育任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曾健賢 選任辯護人 郭福三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少懷、曾健賢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馮少懷、曾健賢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均涉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均自民國101年5月23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均未消滅,又本案尚在調查審理中,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因認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必要,故均應自101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采葳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