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貴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貴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貴榮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96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5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96年1月18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5月21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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