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臺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四時十五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與中山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一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等情。本件被告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三五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二0號裁定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強制戒治、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二四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在卷可按,而上開查扣之物品,既規定不得非法販賣、持有及施用,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一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為違禁物,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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