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九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家上易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以下為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繳納並由其負擔,不列入計算)┌────────┬─────────────┬──────────────┐│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壹萬零陸佰伍拾叁元││├────────┼─────────────┼──────────────┤│送達郵費│柒佰捌拾元││├────────┼─────────────┼──────────────┤│勘驗測量費│伍仟貳佰伍拾元│含旅費壹仟元、地政事務所測量││││規費肆仟貳佰伍拾元│├────────┼─────────────┼──────────────┤│合計│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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