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七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玖公克、包裝重零點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二十一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與向陽路口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海洛因淨重○.四九公克(空包裝總重○.五一公克),而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三一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以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三六八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四九公克、包裝總重○.五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三五○○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且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以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三六八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