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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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0號
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游文華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 律師右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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