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4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相對人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