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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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605號聲請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
三、聲請狀上須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