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蔡晉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多起竊盜、搶奪及準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搶奪等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5、6款規定,自民國96年9月10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12月10日裁定延長羈押迄今。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其所犯竊盜、搶奪及強盜等罪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所涉竊盜、搶奪等罪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被告原受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王參和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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