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6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本件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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