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197號聲請人甲○○○
8號1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利息部份之請求駁回: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