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律師住新竹縣竹北市○○○路87之6號5樓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界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惟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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