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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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吳榮華 送達代收人 蔡明村 被告振圓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禹言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振圓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捌萬零壹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B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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