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八八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一、右原告與被告伸騰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游文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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