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原告 統怡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永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新竹縣○○鄉○○村○○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以被告詐騙、溢領工程款,而本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已交付之工程款(現金新台幣十五萬二千四百零一元及支票二紙),顯與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規定不符,原告認為有該法條關於管轄規定之適用,尚有誤會。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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