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告丙○○
財團法人祭祠公業 敬天 懷祖神明聖母古氏家族基金會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
理清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原告禮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魏早炳 、戊○○○、甲○○、司法院、丁○○、 蕭文學詹日賢王銘勇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000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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