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陳泰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文彬鄭勝鴻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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