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27號聲請人 熊滿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