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10號聲請人 石世銘 (即 石朝邦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仟股│1│1000│├──┼──────────┼───────┼──┼──┼──┤│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零股│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