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95號聲請人清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宗 代理人 黃世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瀚陽室內裝修│遠東國際商│104年11月10日│399,200元│BN0000000│││設計股份有限│業銀行台北││││││公司 陳素貞 │松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