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08號聲請人 鄭玉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有限責任台北市│板信商業銀│105年1月25日│9,404元│MC0000000│││第九信用合作社│行艋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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