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6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何雅蕾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7947、19010、19237、21888、23039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何雅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以101年度易字第3643號判決後,於102年3月4日分別將該判決正本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及居所地,被告並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2年3月8日,依法提起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函令補正,並於102年3月15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惟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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