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89號聲請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呂建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高雄銀行大直分行│101年6月20日│2,382,889元│BQP0000000││││司洪忠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