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住彰原告庚○○○住彰原告己○○住宜原告丙○○住宜原告戊○○住宜原告丁○○住宜被告壬○○男被告辛○○男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五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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