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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