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8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物品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世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6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毒偵1348卷第65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認在卷,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證據出處1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1公克、檢驗前淨重0.041公克、檢驗後淨重0.031公克)①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1年度安保字第106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348卷第77頁)。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6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1348卷第65頁)。2玻璃球吸食器3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1年度保管字第303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348卷第67頁)。3斜削吸管1支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1年度保管字第303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348卷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