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易字第8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劉家慈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
月15日以100年度中秩字第97號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
聲請機關以100年6月15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00017356號罰鍰易
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慈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
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又罰鍰總額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
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劉家慈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秩字第97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8,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
書含對被處罰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三、聲請機關之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原處分卷宗查核
結果,本院100年度中秩字第97號裁定已於100年5月4日送達
被處罰人親自收受,並於同年5月9日確定在案,被處罰人經
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單送達後10日內完納罰鍰,亦有移
送機關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憑,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因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為8,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其應繳罰鍰總額經折算已逾5
日,爰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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