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為0.15公克;空包裝重0.32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
1份(調科壹字第240004265號)在卷可稽,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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