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1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原書狀所載系統表僅有被繼承人之長子 吳東明 、次子 吳東昇 、四子吳奇聰及養女 吳寶美 之記載,並無三男之記載,尚未完備)。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