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02號聲明人庚○○
戊○○己○○丁○○乙○○丙○○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辛○○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於繼承聲明狀內補正聲明人己○○之簽名或蓋章。
二、聲明人己○○、丁○○、乙○○之印鑑證明。
三、己○○、 謝夏香 、 謝秋香 、 謝玉龍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 謝秀妹 、 曾春香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謝夏香、謝秋香、謝玉龍)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