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224號),於民國95年5月4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萬元,由其本人繳納現金2萬元後,已將其釋放。嗣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拘提未獲回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未獲回函及戶籍謄本可證,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