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0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己○○聲明人即繼承人戊○○
丁○○甲○○庚○○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鄭清富 、 鄭林好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