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062~3068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BB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BC0000000、BD0000000、NA0000000、B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用客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依附表所示之規定,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在案。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自民國95年10月8日起即因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迄今,足可證明上開違規行為係他人所為,與異議人無關。且異議人因案收押,自無可能獲悉上開違規行為,復不知何人使用所有車輛,自無可能提出有利申辯。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
㈠、異議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用客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依附表所示之規定,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違規採證照片在卷可稽,復有異議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汽車車籍資料查詢結果、異議人駕駛人基本資料等在卷可按,且為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所不爭,應可信為真實。
㈡、異議人因犯擄人勒贖等案件於95年10月8經警查獲,自95年10月9日起即遭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嗣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57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判決有罪,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月確定,而於95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迄今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法院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供參照。從而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既均發生在異議人被羈押或送監執行之後,自無可能係異議人所為甚明。又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均係對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即高雄市○○區○○路○○號為送達,雖該舉發通知單均蓋有異議人「甲○○」之私章,然該等舉發通知單送達(或附郵)之時間,異議人業已在監羈押或入監服刑之中,足認,上開舉發通知單應非異議人本人所簽收甚明,則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對於在監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之規定,難認上開舉發通知單已對異議人合法送達而發生效力。準此,原處分機關謂異議人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而由處分機關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故處分機關仍依該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等語,亦有未洽。
㈡、從而,本件異議人所辯其自95年10月間即因案收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故上開違規行為與伊無關云云,尚屬可採。準此,異議人以此為由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編│裁決書或通│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裁罰內容│裁罰依據│舉發通知單││號│知單案號│││││(道路交通管│送達日期││││││││理處罰條例)││├─┼─────┼─────┼─────┼──────┼──────┼──────┼─────┤│││95年12月28│高雄市翠華│速限60公里,│罰鍰新台幣│第40條│96年1月12││1│BB0000000│日4時14│路1686號之│時速86公里,│2400元。││日││││分│1前│超速26公里。││││├─┼─────┼─────┼─────┼──────┼──────┼──────┼─────┤│││95年10月23│高雄市翠華│速限60公里,│罰鍰新台幣│第40條│96年1月12││2│BB0000000│日5時14│路1686號之│時速80公里,│2400元。││日││││分│1前│超速20公里。││││├─┼─────┼─────┼─────┼──────┼──────┼──────┼─────┤│││95年12月18│高雄市民生│不遵守道交通│罰鍰新台幣│第60條第2項│96年1月4日││3│BB0000000│日19時01分│、成功路口│標線之指示│1800元。│第3款│││││││││││├─┼─────┼─────┼─────┼──────┼──────┼──────┼─────┤│4│BC0000000│95年11月6│高雄市大順│速限50公里,│罰鍰新台幣│第40條│95年12月5││││日17時15分│、龍德路口│時速66公里,│2200元。││日││││││超速16公里。││││├─┼─────┼─────┼─────┼──────┼──────┼──────┼─────┤│5│BD0000000│95年11月7│高雄市海專│速限50公里,│罰鍰新台幣│第40條│95年11月22││││日20時37分│、瑞仁路口│時速72公里,│2200元。││日││││││超速22公里。││││├─┼─────┼─────┼─────┼──────┼──────┼──────┼─────┤│6│NA0000000│95年11月4│高雄縣鳳山│⒈行車速度超│罰鍰新台幣│第40條│卷內無送達││││日15時12分│市○○○路│速20公里以│13200元。│第12條第1、│證書,但依││││││上40公里以│扣繳牌照│2項│鳳山分局98││││││下│││年11月19日││││││⒉使用註銷牌│││函所示,本││││││照行駛。│││件係95年11│││││││││月16日舉發│││││││││、17日附郵│││││││││。│├─┼─────┼─────┼─────┼──────┼──────┼──────┼─────┤│7│BB0000000│95年11月3│高雄市翠華│速限60公里,│罰鍰新台幣│第40條│95年11月20││││日1時44│路1686號之│時速75公里,│2200元。││日││││分│1前│超速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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