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一三號
聲請人丙○○
送達代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三九九一四八─八││壹│壹仟││├─┼───────────────┼──────────────┼────┼───┼────┼───┤│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三九九一四九─六││壹│壹仟││├─┼───────────────┼──────────────┼────┼───┼────┼───┤│3│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三九九一五0─0││壹│壹仟││├─┼───────────────┼──────────────┼────┼───┼────┼───┤│4│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一七六六二─0││壹│玖佰捌拾││││││││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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