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質權權利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7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日常皮飾開發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672號確認質權權利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