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46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扣案之大麻種子壹袋(合計淨重零點壹玖公克)、信封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大麻種子為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運輸進口,竟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民國98年3月初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咖啡店內,利用該處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進入英國某網址不詳之網站,以美金80元之價格購買大麻種子10顆,並指定「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為收件地址,且以「 林德舜 AlexLin」為收件人,嗣甲○○依約匯款後,該網站自英國郵寄1封內藏大麻種子15顆(合計淨重0.19公克,空包裝總重4.25公克)之郵件予「林德舜AlexLin」,而該郵件於98年4月3日寄送抵達臺灣後,因遭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臺北郵局支局執行郵件檢查人員發現裡面夾藏前述大麻種子,隨即函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人員處理。為追緝犯罪嫌疑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人員於98年4月10日上午10時許會同中壢郵局之郵務員前往上址投遞,並由甲○○出面答稱為其個人之包裹並欲簽收,當場遭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人員查獲,並扣得上開大麻種子15顆及包裝用之信封1個。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法務部調查局98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800255730號鑑定書、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
(三)扣案之大麻種子15顆(合計淨重0.19公克,空包裝總重4.25公克)、包裝信封1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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