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其意願,而同意聲請定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3年12月9日,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在103年12月9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1年│││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2日│103年4月3日│├───────┼─────────┼─────────┤│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第150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7│103年度審訴字第77││││2號│2號││├───┼─────────┼─────────┤│事實審│判決│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3254號│3254號││││(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上訴)│駁回上訴)││├───┼─────────┼─────────┤│判決│確定│103年12月9日│103年12月26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