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原 告 黃惠宗 被 告 王顯宗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