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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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
原   告  黃惠宗
被   告  王顯宗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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