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25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鈺陽
被 告 陳如萍
游淑娟
游淑媛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游傳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22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