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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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1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陳昭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月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6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6月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