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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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597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返還土地部分為新台幣(下同)818萬0,809元(計算式為:9,100元×898.99=818萬0,809元);關於追加不當得利部分為70萬1,706元(計算式為:35萬0,124元+35萬1,582元=70萬1,706元),合計為888萬2,515元(計算式為:818萬0,809元+70萬1,706元=888萬2,51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萬3,516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三審裁判費10萬元外,其餘3萬3,516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