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上訴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85年度上訴字第4678號具保人 陳霞嬌 被告 王怡芸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霞嬌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陳霞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5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