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債務人乙○○即聲請人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二)如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三)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乙○○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9月26日下午4時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一:
┌──┬────┬──────┬──────┬──┐│編號│財產名稱│數額(新臺幣│來源或所在地│備註││││)│││├──┼────┼──────┼──────┼──┤│1│薪資│每月17,000元│博士鴨實業││││││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債權數額(│債權發生原因│備註││││新臺幣)│││├──┼─────┼─────┼──────┼──┤│1│台新國際商│347,000元│信用貸款││││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台灣土地銀│32,000元│信用貸款││││行股份有限││││││公司││││├──┼─────┼─────┼──────┼──┤│3│萬泰商業銀│24,000元│現金卡││││行股份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92,000元│現金卡││││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慶豐商業銀│147,004元│信用卡││││行股份有限││││││公司││││├──┼─────┼─────┼──────┼──┤│6│永豐商業銀│157,542元│信用卡││││行股份有限││││││公司││││├──┼─────┼─────┼──────┼──┤│7│美商花旗銀│189,564元│信用卡││││行股份有限││││││公司││││├──┼─────┼─────┼──────┼──┤│8│甲○○○│80,000元│借款││├──┼─────┼─────┼──────┼──┤│9│丙○○│30,000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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