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結婚,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協議分居,詎被告於分居期間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竟對原告施予暴行,原告乃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在案,被告所為顯已構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決離婚之事由,且兩造分居多年,已完全無夫妻之情誼,難以維持夫妻之共同生活,為此,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實」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分居協議書、本院民事庭通知書等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蔡佩瑛李建億
乙、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一七八號保護令全案卷。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並自八十八年間協議分居,惟被告於分居期間曾毆打原告乙節,固經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分居協議書為證,並經本院核發保護令在案,亦經調閱八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一七八號保護令全案卷查核屬實。然依該保護令記載,被告僅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毆打原告一次,並致原告受傷,但按,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二三四一號判例參照)。原告之主張遭被告毆打等情縱屬實,亦屬偶爾失和而遭毆打,揆諸前揭規定,此與受有虐待致不堪同居者自屬有間,原告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訴請離婚,即難謂為有據。
三、原告另以:兩造分居多年,已完全無夫妻之情誼,難以維持夫妻之共同生活,據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訴請離婚。經查,本件兩造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簽立分居協議書後,即行分居乙節,有分居協議書可證,復經兩造之子李建億證稱:「我父母分居快五年了,這段時間,我父母如果彼此要聯繫,都是透過我傳話。(除此之外,兩造有無互動?)無。(兩造何故分居?)有一天我放學回家找不到我媽媽,我很著急,我只知道那是因為我媽媽和我爸爸吵架不肯回家,(我認為兩造)不可能復合,因為兩造彼此都沒有意願要和對方生活在一起,而且我媽媽都不可能回家了,而且只要我爸爸和媽媽說話,我媽媽都會很激動。(分居期間,兩造有無任何一方要求復合?)沒有」等語綦詳;原告之妹蔡佩瑛亦證稱:「我姊姊和姊夫分居以後就搬回來和我媽媽一起住,平時我和我爸爸一起住,有時我去我媽媽那邊,我有時就會和我姊姊一起外出跟她小孩李建億、李昀潔一起吃飯,我會經常看到小孩接到被告打來的電話,小孩說他爸爸打電話來問他們現在在哪裡,如果被他知道和媽媽在一起,被告就會處罰他們,造成原告常常無法和子女見面的原因;兩造分居期間會為了子女的事情用電話聯繫,但他們是否有用其他方法聯繫,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兩造分居期間除就與子女相關事項外,鮮少聯繫,且均非不知與他方如何聯繫,卻不願直接進行溝通、聯繫,反而多輾轉透過子女傳話,亦不試圖改善夫妻關係以求破鏡重圓,益證兩造毫無維持婚姻之意欲。
三、按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就裁判離婚原因,原採列舉主義;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時,在同條增列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一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二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此項規定係為因應實際需要所增設,倘認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則應許其裁判離婚;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須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以決之。本件兩造分居近五年,雙方互不來往,形同陌路,婚姻關係誠摯相愛之基礎已蕩然無存,婚姻所生之破綻已無回復希望,任何夫妻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應認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原告訴請裁判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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