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合計淨重零點叁玖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6年3月
7日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3月12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合計淨重0.39公克,空包裝總重1.52公克)乙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0月7日調科壹字第220021138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憑。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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