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粟嘉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偵緝字第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粟嘉村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
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論罪,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竟未依規
定申報居所遷移,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軍事動員
召集及役政管理,所為非是。兼衡其動機、目的、手段、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3款
、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玉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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